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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财务管理及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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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发布于:2022/10/5 15:10:21 点击量:

 


《垫江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本《办法》的出台背景

根据《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垫江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教委〔2017〕 502号)施行情况,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经县教委研究决定,对《垫江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出台《垫江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垫教委〔2021〕174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办法》出台的主要文件依据

《政府会计制度》、《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教财〔2013〕92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教财〔2013〕96号)。


三、本《办法》的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教育系统依法依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经济责任,规范全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提高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水平。


四、本《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十一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适用学校范围。

(二)第二章《管理体制》,明确了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学校负责制,学校食堂以校为单位建立食堂专账,在县教委财务管理平台上实行单独核算,并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园长)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膳食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三)第三章《收入管理》,明确了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明确了学校食堂主要收入来源、票据管理、收入管理。

(四)第四章《支出管理》,明确了食堂支出范围、报销程序和报销要素要求。

(五)第五章《物资采购管理》,明确了学校食堂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内部控制制度、采购流程。

(六)第六章《结余管理》,明确了学校食堂必须坚持非营利性的原则,尽量做到收支平衡。如收支相抵后确有结余,应结转下期,滚动使用。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七)第七章《资产管理》,明确了本《办法》中的资产是指学校食堂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学校食堂应对占用的学校固定资产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并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学校应当对食堂占用的资产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八)第八章《负债管理》,本章明确了学校食堂负债是指学校食堂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具体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学校食堂购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的,按照应付未付金额计入应付帐款;按学期收取、或者IC卡结算的伙食费,其收取的款项应计入预收账款。 

(九)第九章《财务报告》,本章明确了学校食堂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补充说明构成。学校食堂应按月编制财务报告,由食堂会计、主管会计、学区会计、食堂负责人签章后向学校报送财务报告,及时反映食堂收支、结余情况。

(十)第十章《财务监督》,本章明确了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并将财务报告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内容,与学校校长(园长)及食堂管理工作人员的评优评先、绩效考核、干部任免挂钩。食堂财务管理纳入校长(园长)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并进行重点监控。对有关违规违纪行为,将视其情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有关经济责任和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第十一章《附则》,明确了民办中小学食堂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民办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执行情况纳入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考评。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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