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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财务管理及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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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于:2022/10/18 10:04:3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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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区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幼儿园)食堂应坚持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合理控制伙食价格,保证伙食质量,不以盈利为目的。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对外承包的合同到期后收回。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校长(园长)负总责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幼儿园)应成立食堂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食堂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应认真制定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四条学校(幼儿园)必须安排一名中层以上干部负责食堂的财务管理工作,食堂报账员可以由学校(幼儿园)经费报账员兼任。建立食堂财务管理账,按照规定分别设置总账、银行账和明细账,实行独立核算。年末将食堂帐相关数据并入学校(幼儿园)经费账,实行独立核算。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履行管理、督查职责,并接受区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五条学生伙食费按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伙食费标准要根据本区经济水平和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及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同时听取职工、学生、家长会的意见,并及时公开。伙食费标准确需提高时,应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教职工、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伙食标准要根据食堂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收取伙食费时应提供收据及收费依据。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伙食收费收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领购、保管、校验、缴销票据,食堂票据由食堂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并建立票据台账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


第七条学生伙食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学校可预收或按实际发生结算收取。结算清单必须向家长公布,退预收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领取,或有银行退款明细。


第八条实行充值卡或饭菜票服务的食堂,报账员要对开出的收据和充值微机输出的收费汇总表进行核对,核对清楚后以师生实际支出的伙食费作为“伙食收入”。上级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营养餐计划”等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第九条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或不低于学生伙食标准收取,并作为“伙食收入一职工伙食收入”入账。


第十条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处理等所产生收入,一律记入“其他收入”,不得转移存储。食堂以自身经营服务为收入依据,不得将学校的其他处所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


第十一条收取的伙食费必须及时存入银行开设的专户,严禁坐收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食堂支出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活动所耗的各项费用,核算科目分为“伙食支出”、“营养餐支出”和“用具购置及维修支出”。“伙食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基本伙食支出”。“人员支出”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等。“基本伙食支出”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电费、水费及其他原料成本等。“营养餐支出”包括上级部门“爱心营养餐”、“营养餐计划”等款的支出。“用具购置及维修支出”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小型燃具、炊具、餐具及设施的维修等。食堂使用的房屋、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不得在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账中列支。


第十三条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学校(幼儿园)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账中列支。


第十四条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实行内部控制制度。米、面、肉、油等大宗食材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其他物资实行择优选取供货商配送的方式采购。如确需自行采购,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无论是以何种方式采购,必须取得供贷方正式发票,必须有出售人的盖章和签字,没有正式发票不得入账核算。学校(幼儿园)必须制定严密的签字程序,经办人、验收人、保管员、食堂管理员签字后报学校(幼儿园)主要领导签报,由报账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食堂就餐人数的多少,食堂采购人员可预支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备用金依学校(幼儿园)食堂现金支出规模确定,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不得支付大额现金。购买物品金额过5000元必须转账支付。


 第五章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报账员设置备用金日记账,须采用三栏式订本现全日记账,序时连续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在年终打印总账,按末级科目打印明细账,装订成册。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包括反映财务盈亏状况的“学校食堂收支盈亏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主管领导,一份存档,年终装订成册。


第十七条食堂如有结余,应结转下期使用,专项用于改善学生的伙食,不得购置大型设备,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教职工福利性支出。根据《中小学会计制度》要求,在对食堂实行单独核算的同时,需将食堂的财务数据并入学校财务会计“大帐”。年末并账时,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抵销学校与本食堂内部收入和费用后,将食堂净收入并入“其他收入-食堂净收入”科目。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园长)信箱(民主监督信箱),接受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对食堂财务管理各方面的监督。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大家对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校长(园长)要经常了解市场供需信息,掌握监督、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第十九条学校(幼儿园)食堂应以服务为目的,不得盈余过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损害师生利益,不得以统管为名挤占、平调、截留伙食费。严禁发生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虚列支出,克扣、挤、占、挪用伙食费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总务后勤部门、食堂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对本单位食堂经营业务开展情况和食堂账务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教育局负责对全区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学校(幼儿园)食堂会计核算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所有公办学校(幼儿园)。各学校、幼儿园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食堂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执行上级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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