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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食堂运营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22/10/6 19:07:24 点击量:


永教发[2020]116 号

永昌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永昌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食堂运营管理办法》通知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

    现将《永昌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食堂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永昌县教育局

2020 年 6 月 5 日


永昌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食堂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运营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自主经营的食堂


第三条 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保证运转、收支平衡”的要求,以支定收,严格规范师生就餐伙食费收支行为。


第 四 条 校(园)长是学校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师生就餐费要按照实际运营成本核价计算,按月收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条 教职工食堂食材采购与学生食堂食材采购分开进行、单独记账,专人管理,教职工食堂不得挤占和使用学生食堂食材及资金。学校食堂饭菜价格要以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按月据实结算。


第六条 学校应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学校会计、食堂管理人员、师生代表、学生家长等人员组成,负责对本校(园)食堂开展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参与食堂财务监督管理。学校食堂开支情况和食材采购情况等事项应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征求意见。


第 七 条 学校不得损害学生利益,不得侵占、截留、挪用、转移伙食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学校食堂不得列支与食堂无关的费用。学校在食堂接待来客所产生的费用由就餐人员自己支付,不得挤占和挪用师生伙食费。


第九条 学校要保证食堂正常运转,将零星维修、炊具添置和食堂设备采购纳入学校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条 学校要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食堂财务内部签字制度、就餐管理制度、审批报账制度、大宗食品招标采购制度和食材出入库查验登记制度等。采购食材必须要有食堂保管员查验后,由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食材入库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入库入账,非现购现用的食材要按实际采购时的数量和价格填写“入库单”,向仓库领取食材时,必须填写“出库单”,所有食材价格均按市场价核算。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每月对师生就餐情况和食材采购数量及价格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 二 条 学校要在每周一对本周制定的带量食谱进行价格公示。


第十三条 县教育局计财股、应急股要对学校食堂运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十 四 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营养餐的管理运营,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食堂运行管理细则。


第 十六 条 本办法由永昌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 十七 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


抄送:县纪委监委

永昌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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