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食品烹饪管理制度
(一)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烹饪加工。
(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需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C。
(三)加工后的成品必须使用经清洁消毒的盆、盘、碗等专用容器盛装,并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工用具、容器等不得使用。
(四)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8°C的条件下存放,存放超过2小时且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应烧熟煮透后食用。
(五)需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冷藏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
(六)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应保持清洁,使用后加盖存放,不得与污垢接触。
(七)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定位存放和清洗保洁,并有明显区分标识,严格分类使用。
(八)烹饪结束后应对加工场所及时清理,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