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审计需从“组织建设+履职痕迹”两方面进行核查。首先,审查学校是否按规定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成员结构是否合理。其次,调取膳食委员会的会议记录、陪餐记录、满意度调查表及意见反馈处理台账,核实其是否实质性参与食堂监管。若发现委员会未成立、会议造假或意见未处理,审计应认定内控失效,督促学校限期整改,并推动建立“家长监督常态化”机制。
知识拓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要求学校成立膳食委员会,参与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某县审计整改报告指出,部分学校膳食委员会运行不力,已责令各校建立健全并参与陪餐试餐、满意度调查等工作。膳食委员会是家校沟通的桥梁,也是防范食堂腐败的“民间防线”。审计机关应将委员会履职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推动其从“摆设”变为“实权监督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