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36506173 微信 联系正见学校食堂财务软件微信二维码 QQ1565914562 QQ276319182 免费下载
[ 食堂会计核算方法制度 财会办法制度解读 食堂财务管理及制度规范 ]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食堂财务会计管理 > 食堂财务管理及制度规范

淮阴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指引(试行)

总账



淮阴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要求  根据《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与校外供餐管理的通知》(苏教发〔2024〕82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等文件规定,综合《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苏教财〔2013〕10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通知》(苏教财函〔2022〕2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压实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规范食堂财务收支行为,切实维护师生利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淮阴区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各类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中小学校食堂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学生自愿就餐的原则。
第四条 主要任务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堂经济活动的财务监督,规范资金管理和成本核算,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维护师生权益。中小学校应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学校食堂财务活动。
第五条 教师伙食  中小学校应足额收取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伙食费。独立设置教职工食堂的,做到教职工食堂和学生食堂分开核算。未独立设置教职工食堂的,做到师生就餐同质同价,并单独核算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与支出。
第六条 统一监管  区教体局对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食堂及校外供餐伙食费实行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的食堂伙食费应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和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并按照“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对食堂收支业务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责任主体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人员配备  中小学校应配备食堂财会人员,设置总账、出纳等岗位,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专(兼)职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会专业知识。
第九条 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食堂的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真实反映学校食堂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学校采用校外供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供餐单位应接受学校和区教体局对相应经营业务财务状况的监管。
第十条 内部控制  中小学校应按照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堂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食堂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一条 账簿设置  中小学校食堂应按照规定单独设立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全面准确核算食堂收支,杜绝虚报、隐瞒收入或虚列成本支出。中小学校食堂应按期结账,按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资料保管  中小学校食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保管。电子档案按规定要求归档。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使用纸质票据,应设置票据领用、保管、核销登记簿,做到票款一致,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定义  中小学校食堂收入是指为师生提供膳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十五条 收入分类  中小学校食堂收入包括:
(一)伙食收入:包括学生伙食收入、教职工(含食堂聘用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等,下同)伙食收入、其他伙食收入等。
1.学生伙食收入,即向学生提供膳食服务取得的收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的伙食费由学生资助资金予以保障。
2.教职工伙食收入,即向教职工提供膳食服务取得的收入。
3.其他伙食收入,包括因工作需要由食堂代办的教育教学活动用餐、公务接待用餐等取得的伙食收入。
(二)补贴收入:即上级部门和中小学校补贴食堂的经费收入。
(三)其他收入: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食堂零星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下脚料处理收入、废品出售收入、捐赠收入等其他各种杂项收入。
凡属非税收入及学校其他代办服务性项目收入均不得计入中小学校食堂收入,不得隐瞒、转移食堂收入。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伙食费收缴  公办中小学校伙食费统一缴入财政专户,民办中小学校食堂伙食费收缴需使用在主管部门备案的银行账户,区教体局对该账户实施监督。积极推行数字人民币、微信、支付宝等网上缴费方式。伙食费不得由家 委会、膳食委员会、餐饮公司等任何集体或个人收取,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开设的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中小学校应提前告知家长和学生伙食费收费标准、收费周期、收缴账户、缴纳渠道、退费管理、学校及区教体局监督电话等。
第十七条 伙食定价  中小学食堂和校外供餐伙食费标准,按照属地价格和区教体局管理要求,由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综合考虑学生营养需要、物价水平、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集体研究、合理确定,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执行。探索依托江苏省中小学校阳光食堂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食堂平台”)建立动态调整伙食费标准的机制。
第十八条 伙食收入确认  伙食费应当据实结算,即以师生刷卡消费或实际用餐次数、用餐标准确认伙食收入。中小学校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或支出,应按月结算确认。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伙食支出定义  中小学校食堂伙食支出是指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膳食服务而发生的成本性支出。
第二十条 伙食支出范围  中小学校食堂伙食支出包括:粮食支出、菜类支出、油料支出、配料支出、人工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折旧费用、水电燃料费用等。
1.粮食支出包括购买大米、面粉等及其制品的支出。
2.菜类支出包括购买蔬菜、水果、肉类、豆制品、家禽、 水产品、蛋类、牛奶等及其制品的支出。
3.油料支出包括购买植物油、动物油等及其制品的支出。
4.配料支出包括购买盐、酱、醋、味精、辣椒等及其制品的支出。
5.人工支出包括非财政供养的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支出。
6.日常管理费用包括食堂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清洁用品、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学生饭卡成本、低值易耗品、炊餐具零星维修等费用。
7.折旧费用包括食堂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厨房用具、大批量餐具,食堂用家具等,根据使用年限 按月计提的折旧。
8.水电燃料费用包括食堂的水费、电费、燃料费支出。义务教育学校可将学生食堂水电燃料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或计入食堂成本支出,具体列支渠道由各校结合实际确定。非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水电燃料费用纳入食堂成本支出。
9.其他支出即上述范围以外与伙食支出相关的费用,如库存物资正常的盘亏损失等。
第二十一条 规范支出  中小学校要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食堂各项支出,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支出,食材支出原则上应与“阳光食堂平台”采购信息一致。中小学校要严格规范支出管理,降低食堂运行成本,保证食堂饭菜质量。
各校要严格控制食堂伙食支出范围,严禁将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学校公用经费等纳入食堂伙食支出,严禁在食堂支出教职工福利、津补贴,严禁虚列人员、食材、项目支出或者违规支出、套取资金。严禁以教职工看护补贴、值厨费等福利奖金津贴、学校公务接待等名目侵占、转移、挪用学生伙食费。教职工就餐费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不得纳入学生伙食支出。中小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大型设施设备添置与更新、在编人员工资等费用,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不得计入学生伙食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主辅食材支出占比  中小学校要严控食堂成本中主辅食材支出占比,“阳光食堂平台”对食堂的主辅食材支出占比实行预警机制。食堂主辅食材支出占同期食堂伙食支出的比例原则上应保持在75%以上,确保学生吃饱吃好。
第二十三条 支出票据  中小学校食堂各类支出应取得正规票据。支出凭证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确保票据及报销流程合法合规,严控现金支出,严禁坐支现金。中小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不得提前支付或超合同付款。
第二十四条 往来款管理  中小学校按规定补贴教职工的伙食费、代办各类用餐等应与食堂及时结算,往来款项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余定义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收支结余是指期末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中小学校食堂应保持学年度收支基本平衡,如有结余,应当及时退还给学生(家长),严禁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学校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支出。如学年收支差异较大,要及时调整伙食价格或品质。
第二十六条 据实结算  实行包餐制的食堂预收的伙食费每学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结余的预收伙食费,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退费及补收费管理  学期末如产生退费或补收费,应及时告知家长,退费必须按照缴费渠道原路退回或退至学生(家长)的银行账户,补收伙食费按正常流程收取。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监督  区教体局将加强中小学食堂经费监管,采用“期中抽查”和“期末普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专项督查或审计,形成督查(审计)报告。督查(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伙食费收费标准确定情况、伙食费收缴情况、伙食支出情况、结余清退情况、财务信息公开公示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校内监督  中小学校应充分发挥膳食管理委员会财务监督作用,在学生伙食费收费标准确定与调整、日常财务监督、伙食费结算与清退等食堂财务活动中,积极与学生、家长沟通衔接,帮助学校食堂规范财务行为。
第三十条 社会监督  中小学校应设立校长信箱,畅通信息反馈渠道,接受师生、家长对食堂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每学期公布处理情况。每学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
中小学校应建立食堂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师生、家长的监督,每学期至少面向社会公开一次食堂财务情况,公示内容包括食堂资产负债情况、收支情况、盈余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管理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发生下列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
2.伙食价高质次,师生反映强烈。
3.食堂财务管理混乱,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
律,收支管理存在明显漏洞。
4.挤占挪用食堂资金,发现贪污腐败行为。

上一篇:常州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下一篇:学校食堂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