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泾川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三条明确禁止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招待费。因此,食堂账目中严禁设立“招待费”科目。
合规处理方式:
个人消费:上级领导或外来人员就餐,必须按标准收取伙食费(与学生同价),开具收据,款项存入食堂专户,计入“伙食收入”。
公务接待:如果符合公务接待标准,应由接待部门在学校行政账中列支,通过“事业支出——公务接待费”核算,不得从食堂资金中直接列支。
知识拓展:
这是一条高压线。有些学校领导认为“客人在食堂吃顿饭不算啥”,就让食堂管理员记个账,月底从食堂余额里扣。这在审计中属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遇到这种情况,应委婉提醒领导:要么个人掏钱交伙食费,要么走行政账的公务接待流程。如果食堂账上出现了“招待费”字样,或者长期有大量不明原因的现金支出,财务人员将面临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