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学校食堂通常享受税收优惠:
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学校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属于教育服务的一部分,免征增值税。因此,学校食堂开具的票据通常是“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内部收据”,而非增值税发票(除非对外经营)。
企业所得税:学校作为非营利事业单位,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食堂的结余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属于应税收入。
知识拓展:
虽然免税,但财务手续不能少。财务人员要注意:免税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开发票或不入账。所有收支必须纳入法定账簿核算。如果学校将食堂对外承包(注: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严禁承包),收取承包费,那承包费属于非免税收入,需按规定纳税。另外,如果食堂对外(如向社会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并收取费用,这部分收入可能涉及纳税,需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在泾川县,严禁对外承包,所以主要涉及内部核算的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