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常德市中小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食堂取得上述项目(财政补助、伙食费)以外的收入,属于“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存货盘盈收入等。对外供餐收入应比照此规定,计入“其他收入”。
深度剖析:在日常业务中,这种临时性、零星的非学生伙食收入,不能隐瞒不报,也不能放入小金库。财务人员应在“其他收入”科目下设置“对外服务收入”或类似的明细科目。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合规票据(如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或税务发票,视当地财政规定),并及时足额存入食堂专用账户。这笔收入属于食堂的结余,同样受“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条款限制,最终应用于食堂的运营发展或改善学生伙食。切记,即使是“外快”,也必须走公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