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不可以。浙教计〔2009〕4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明确: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知识拓展:
这是浙教计〔2009〕42号文件的"红线条款"。实务中常见手法:把小店承包费、校园超市租金、自动售货机分成打入食堂账户"做大收入",再用食堂资金发福利。财务人员必须单独开设小店/租金专户,与食堂账户物理隔离。审计时会核对银行流水与收入明细的匹配度,跨科目串记直接定性违规。
答:
不可以。浙教计〔2009〕4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明确: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知识拓展:
这是浙教计〔2009〕42号文件的"红线条款"。实务中常见手法:把小店承包费、校园超市租金、自动售货机分成打入食堂账户"做大收入",再用食堂资金发福利。财务人员必须单独开设小店/租金专户,与食堂账户物理隔离。审计时会核对银行流水与收入明细的匹配度,跨科目串记直接定性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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