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
浙教计〔2009〕42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但第三条开篇明确:食堂支出成本核算不包括各项财政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知识拓展:
浙江模式与泾川"零折旧"不同,允许非财政投入资产计提折旧。但财政投入的房屋、大型设备绝对不能提折旧进成本——这是为了防止"双重收费"(国家已经出钱建了,不能再从学生饭钱里再收一遍)。财务人员在设固定资产台账时,必须按"资金来源"分两类管理:财政性资产只登记不折旧,自购资产按月折旧进"伙食支出——折旧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