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不需要。浙教计〔2009〕4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于只提供学生蒸饭服务的小规模学校食堂,鉴于在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已将蒸饭费纳入财政保障的公用经费范围,可纳入学校行政事业财务账中统一核算,不单独设置食堂账。
知识拓展:
这是给乡村小规模学校的豁免条款。这类学校往往只有一个蒸饭工,收点蒸饭费(或已免收),单独建账不经济。但财务人员仍要在行政账中设"食堂收支"辅助核算,不能与其他经费混用。如果学校后来增加了炒菜供餐,就要立即转为单独建账。审计时会按"是否实际供餐"判断适用条款。
答:
不需要。浙教计〔2009〕4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于只提供学生蒸饭服务的小规模学校食堂,鉴于在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已将蒸饭费纳入财政保障的公用经费范围,可纳入学校行政事业财务账中统一核算,不单独设置食堂账。
知识拓展:
这是给乡村小规模学校的豁免条款。这类学校往往只有一个蒸饭工,收点蒸饭费(或已免收),单独建账不经济。但财务人员仍要在行政账中设"食堂收支"辅助核算,不能与其他经费混用。如果学校后来增加了炒菜供餐,就要立即转为单独建账。审计时会按"是否实际供餐"判断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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