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浙教计〔2009〕42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知识拓展:
"水电费计入原材料成本"是浙教计〔2009〕42号文件的特色条款(与甘肃泾川由公用经费承担不同,浙江允许计入食堂成本)。但财务人员要警惕:行政楼、教学楼的水电费绝不能分摊进食堂,必须凭分表计量。建议安装食堂独立电表水表,每月抄表作为记账依据,避免审计时被认定为"挤占学生伙食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