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要管,且应立即终止转包——委托经营的核心义务是"学校加强监督管理"(第十条),转包后责任链断裂,食安和财务风险全回学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十条第二款:"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隐含:被委托方须亲自履约)
【知识拓展】审计定性:虽然159号文没直写"禁止转包",但《政府采购法》《合同法》+ 地方食堂细则(几乎全部写明"承包方不得转包、分包")构成约束。转包的三大风险:① B个体户无资质,食安出事A公司甩锅"我没经营";② B给A交"管理费",A坐收差价,最终成本转嫁学生餐标;③ 学校财务只认A公司发票,但钱实际B在花,票据链与业务链断裂。合规做法:合同必须明文"禁止转包/分包,违者没收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财务付款时核对"发票抬头=合同乙方=实际经营方",发现不一致的暂停付款并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