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挂"应付账款—XX供应商(质保金)",到期无争议再付,不得长期挂账。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五十一条:"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六十四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知识拓展:质保金管理三个坑:① 忘了付——供应商不催就一直挂着,几年后变成"呆账",审计问询时说不清;② 没争议也赖着不付——损害学校信用,供应商下次报价加价;③ 责任人离职后无人管——建议在合同台账里设"质保金到期提醒",由总务+财务双轨跟进。另外,食材类合同通常不建议留质保金(易耗、短期消耗),留质保金更适合设备采购类合同。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