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若该员工专门为食堂服务,其绩效工资可从食堂成本列支,但不得挤占学校人员经费,也不得从代管款项、专项资金中列支。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三十二条:“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第十一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知识拓展】非义务教育食堂人员经费管理有两个红线:一是不得将从食堂列支的工资重复计入学校人员经费(即“两头占”);二是不得将食堂员工的绩效工资从学生餐费中挤占,导致饭菜质量下降。合规做法:学校编制内从事食堂管理的人员,其基础工资已从财政人员经费中列支的,绩效工资可从食堂成本中列支,但需明确绩效考核标准和发放流程;非编制内的食堂专职员工,其工资、绩效全部从食堂成本列支,需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保。所有人员经费支出都要留存考勤记录、绩效考核表,以备审计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