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但要注意"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这个分水岭。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八十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含中等职业学校。
知识拓展:中职食堂几种模式的法律适用:
• 学校自营 → 仍走159号文食堂分账
• 承包给校外社会企业 → 走159号文第十条委托经营
• 承包给本校校办企业(独立核算)→ 校办企业那边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但学校作为发包方,仍要按第十条履行"加强监督管理,不得转嫁建设修缮费"的义务,且校办企业给学校的承包费/管理费应作为"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进学校大账。
很多中职把食堂交给校办企业后就"放任自流",等于把一块合规的"事业收入"变成了校办企业的"企业经营收入",中间的管理费是否足额上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审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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