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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海南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6年3月23日,省教育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校园餐”专项整治工作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强化对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完善校园食品安全协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

二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校园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要求,在省纪委监委的统筹指导下,教育等部门持续深化“校园餐”专项整治取得初步成效,全省中小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家长陪餐制”落实率、家长膳食监督委员会覆盖率、责任督学进校园督导率均达到100%。出台《办法》将为进一步建立全链条、全覆盖的管理机制,保障校园食品安全与膳食经费规范化管理,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石。

三是学校食品安全事关学生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良心工程”和“民生实事”。全省中小学校食堂体量大、经营形式多样、责任主体多元、社会关注度高,存在问题具有复杂性、顽固性。目前,我省校园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学校主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共管共治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出台该办法,将进一步发挥好教育、市场监管、财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营商环境等部门协同作用,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共同研判、齐抓共管”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实现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信息联通、风险联控、问题联治、成果共用,形成监管合力,压紧压实市县属地管理责任、教育行政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主管和监管责任、学校主体及校长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办法》主要内容和亮点

《办法》共10章56条,就部门职责、学校职责、食堂管理、采购管理、膳食经费管理、校内小卖部管理、营养健康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予以明确,建立全链条、全覆盖的管理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守护师生“舌尖上的安全”。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一是强化部门职责落实到位。市县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专项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调度、沟通会商,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教育、市场监管、财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共同研判、齐抓共管”机制,研判校园食品安全形势,按职责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督指导,形成监管合力。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落实“管行业必管安全”的行业主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落实学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监管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开展食源性疾病等相关事件防控处置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直供学校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监管和肉类产品屠宰环节检疫监管;公安部门加大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

二是强化学校职责落实到位。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健全完善食材采购、进货查验、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留样、餐用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维修保养校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及时制定并修订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校长应切实履行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全面落实《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三是强化食堂管理责任到位。坚持“学生为本、公益属性、公开透明”,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现有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逐步有序退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堂委托经营企业资质审查、考核评价和退出制度(机制)。学校不得把食堂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个人经营。学校食堂应当保持食品处理区、就餐区环境卫生清洁,做到墙面无霉斑、无异物掉落,地面无污垢、积油、积水等。

四是强化采购管理责任到位。教育部门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管理职责、采购需求、采购实施、采购验收、采购监督等职责事项,完善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管理机制,并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从严把控食材供应商资质,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五是强化经费管理责任到位。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伙食费用于食材采购的比例须严格执行标准规定。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要派专人负责加强膳食成本的监管。食堂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核算要正确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合规票据。禁止在食堂委托经营中向委托方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委托费、租赁费等费用,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禁止挪用食堂资金、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等;禁止以白条违规入账;禁止教师餐挤占学生伙食费。

六是强化校内小卖部管理到位。非寄宿制中小学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学校食品小卖部、超市应当坚持“公益”原则为师生提供便捷服务,确需要对外承包的学校,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承租价格、经营范围。公办学校对外承包食品小卖部、超市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寄宿制中小学校食品小卖部、超市售卖范围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和其他生活及学习必需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七是强化营养健康管理责任到位。学校配备专(兼)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按照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食材供应情况,制定品种丰富、搭配合理、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为学生提供安全、营养、可口、足量、等值的膳食。学校应通过校内醒目的公示栏、明厨亮灶终端或学校官方公众号,每周公示带量食谱,严格按食谱供餐,有条件的学校可同时公布学生餐营养素供给量。健全并落实健康教育制度,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强化食育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厉行节约、爱惜粮食,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和“节粮行动”,从源头防止浪费。

八是强化应急事件处置管理到位。建立应急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指导各学校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涉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后,涉事学校应当第一时间报属地教育、市场监管及卫生健康等部门,并启动应急处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相关医疗机构积极开展救治;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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