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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把食堂承包出去了,承包方提出每月要给学校交一笔“管理费”,学校可以收吗?

答:根据《常德市中小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不得向承包方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承包费、租赁费等费用。

深度剖析:在日常合同管理和资金收缴中,这是一条绝对的禁令。学校将食堂委托经营,目的是为了给学生提供餐饮服务,而非利用国有资产创收。收取“管理费”或“承包费”,会倒逼承包方为了保本盈利而降低食材成本(比如减少荤菜比例),最终损害学生利益。因此,财务人员一旦发现合同条款中有“管理费”字样,或者收到承包方缴纳的此类费用,必须立即纠正并退还。学校只能通过控制“食材成本占比”(不低于70%)来确保服务质量,而不能通过收取费用来增加学校收入。这是湖南省乃至全国治理校园餐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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