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邯山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区(中心校)、各学校(幼儿园),各民办学校(幼儿园):
《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邯山区教育体育局
2024年12月10日
邯山区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规范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维护广大师生切身权益,根据《政府会计制度》《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通知》(冀教财〔2024〕11号)《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中小学食堂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堂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规范食堂财务收支行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严肃财经纪律,不断提高食堂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条 完善中小学食堂经营管理模式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食堂经营管理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要按规定逐步收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的要求,自主经营。
第四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学校责任人陪餐制,科学制定陪餐计划,规范工作流程,防止流于形式。完善学生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家长和社会公开食堂财务收支、带量食谱、食材采购、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等信息。学校要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定期对饭菜价格和饭菜质量进行评估。
第五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学校食堂财务坚持“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对食堂进行财务和成本管理,确保学生膳食质量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利益。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一)单独设置食堂账户管理。学校食堂应单独在一个银行开设一个食堂基本账户,不得违规在其他银行再开设账户;尚未开设食堂账户的,须尽快开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规模较小或不具备开设银行账户条件的,上交学校经费账户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账户代管。食堂开设的账户要及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学校食堂要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
(三)建立健全食堂票据管理制度。要检查发票内容是否完整,报销手续是否齐全,凡支出发票必须由经手人、食堂财务负责人和校长签字。对金额大、名目多的发票,需附上明细清单、合同等附件,且明细清单金额要与发票金额一致,明细清单要加盖供货单位印章。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学校食堂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根据食堂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报告食堂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六条 加强学校食堂物资管理
(一)严格出入库制度。学校食堂要设专人负责库存物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要建立工作台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购进的物资必须取得正规发票,要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当日耗用物资要办理出库手续,须由采购人和食堂采购负责人同时签字方可登记入账。
(二)食材采购款拨付:支付食材款不能通过付给采购员个人银行卡,再由采购员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和现金等方式转付给供应商。支付采购款时,需取得合格发票,严格按发票提供的开户银行及账户支付。
(三)加强大宗采购工作。所有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应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实现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统一采购。大宗采购统一采购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白条入账。
第七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人员管理
完善学校食堂内部财务岗位设置。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学校食堂内部财务机构要按规定分工,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采购人员,明确食堂财务负责人,要钱账分管,明确责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分别保管。加强食堂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加强学校食堂收入管理
(一)明确学校食堂收入范围。为便于核算食堂收入,应增设“伙食收入”科目及二级核算科目,以细化食堂会计核算。学校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等。此外,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食堂的收入应进行明细核算,教职工伙食费收入须单独反映。
(二)完善食堂定价机制。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制定,并根据食堂的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伙食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食堂就餐教职工及食堂工作人员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三)规范确认食堂收入。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 规范学校食堂成本管理
为便于核算食堂成本应增设“伙食支出”会计科目。学校在设置会计科目时需要根据原材料类别、支出项目等设立二级核算科目,以细化食堂会计核算。
食堂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学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收支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价格,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收入的5%以内。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房屋维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学校予以保障。对学校经营食堂实行“零”租金政策。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征收租金、固定资产折旧费、上缴收入等。
学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分表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未分表计费的水、电、暖、气等费用及食堂基础设施投入、1000元以上设备购置和有关部门收取的环保、排污等费用,不得计入成本。
(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节假日加班费用等。政府保障或纳入编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
中小学校应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学生食堂聘用工作人员要做到定员、定岗、定责、定薪、高效。要根据国家用工制度的规定,结合学生就餐人数,确定需配置的工种、岗位和工作量,鼓励学校将富余人员选派到学生食堂工作,尽量减少临时聘用人员数量。
(三)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低值易耗品、器具成本包括食堂专用的1000元以下各种燃具、炊具、餐具、日常用具、用品(如淘洗用具、锅盆瓢铲、清洁用品等)。
(四)食堂房屋日常维修和维护经费,应计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纳入食堂成本支出。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账中列支。
(五)所有支出的发票凭证须由经办人、食堂管理员、分管领导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签报,由食堂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规范使用食堂经营结余。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加强食堂财务监督管理
(一)完善校内民主监督机制。凡举办食堂的学校都要成立膳管会,膳管会由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工会干部、教师代表等组成,行使对食堂的检查、监督、评议等职能。建立价格听证制度、满意度测评制度、工作质询制度等,促进学生食堂民主管理。
(二)全面推行食堂财务信息公开制度。食堂每日的菜谱、价格应在售菜窗口上方向学生醒目公示。学校食堂原材料采购、菜谱、价格等应在学校网站和当地教育网上公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切实做到以公开透明推动学校食堂工作规范化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三)加强对食堂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物资采购、价格等方面加强监管和审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挪用、转移食堂资金、违规列支乱发钱物或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学校、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上述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涉及其他未说明的管理要求,一律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通知》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明白纸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