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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古交市教育体育局《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成本核算系统


山西省古交市教育体育局《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2025年修订)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会计核算,保障食堂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教体艺厅函[2024]39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伙食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5]31号)要求,结合各校园食堂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第二条 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各校(园)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伙食费作为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三条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行专账核算,票据要合法。营养改善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

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加强监督管理,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场地、设施由学校提供,实行“零租赁”。
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由各校园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第四条 学生伙食费按成本确定收取标准。伙食费标准要根据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由学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并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伙食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伙食费收取由学生家长或学生直接将伙食费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伙食费不得由老师、家委会、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等集体或个人收取。

第六条 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食堂的学校,必须确保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招投标要求足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第七条 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应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据实缴纳伙食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八条 食堂自主经营的校园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食堂委托方式经营的学校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第九条 食堂支出应遵循勤俭节约、合理安排的原则,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第十条 食堂支出票据要合法、有效,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符合经济交往事项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食堂经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报销手续符合财务规定。

第十二条 不得将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食堂应按月编制收支报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食堂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四条 学期末食堂经费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学期继续使用,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其它支出。

第十五条 食堂应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家长与社会的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收入明细、支出明细等。

第十六条 食堂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定期对食堂财务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因政策变化,出现不同的管理细则或制度,按照现行上级调整或出台的政策依据为准。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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