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不需要在食堂账上计提或列支,但需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或在辅助台账中登记。
根据《河北省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精神及总说明第八条,食堂使用的房屋、固定资产及人员经费(在编人员工资)应由财政或学校予以保障,不得从食堂收入(特别是营养餐资金)中列支。
由于该厨师长的工资不由食堂账户支付,食堂会计在做账时,不应借记“伙食费用”或“其他应收款”,也不应贷记“银行存款”。食堂账仅核算食堂实际发生的、由食堂资金支付的成本。
但是,为了准确核算食堂的真实完全成本,建议食堂建立“人员经费辅助账”,记录该厨师长为食堂提供服务的情况。在向上级汇报或计算生均成本时,可以将这部分隐性成本考虑进去,但在对外报送的《中小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中,不得体现这笔未由食堂支付的工资。
知识点: 引用《河北省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总说明第八条:“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义务教育阶段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非义务教育阶段,由财政或学校予以保障,本办法不再设置‘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扩展:这是“大账”与“食堂账”的区别。食堂会计核算的是“资金流”,而学校整体成本核算需要考虑“全口径”。在编人员的工资在学校大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中核算,不在食堂小账中体现,这符合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