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原则上应从食堂运营成本(事业支出—食堂—人员经费)列支,不能用学校公用经费发。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三十二条:"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食堂临时工是为食堂运营服务的,属于食堂成本范畴。
知识拓展:这里有个灰色地带要警惕:如果食堂是自主经营且学校编制内食堂管理员(如总务副主任兼管),其工资已从财政补助的"人员经费"发过,就不能再从食堂成本里重复列"工资",只能列食堂特有的临工、非在编人员的报酬。审计常查"人员经费在食堂和公用经费两头占"——属于典型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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