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36506173 微信 联系正见学校食堂财务软件微信二维码 QQ1565914562 QQ276319182 免费下载
[ 食堂会计核算方法制度 财会办法制度解读 食堂财务管理及制度规范 ]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食堂财务会计管理 > 食堂财务管理及制度规范

桓台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桓台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06-0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学校校食堂财务管理, 健全学校食堂财务制度,强化食堂成本核算,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会计制度》以及《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鲁教财发 [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食堂财务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财务管理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加强食堂成本核算,合理确定供餐价格,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 )。

第四条  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各镇校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结合本校实际统一设置食堂科目,依法依规开展财务活动。

第五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长、分管校长,后勤财务部门负责人、食堂管理及财务人员组成的食堂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财务收支、审核、监督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  学校须单独开设食堂专用账户。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食堂账户。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户。

第七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食堂会计、出纳人员可由学校财务人员兼任。

第八条  学校应设立由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食堂运行及财务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学校食堂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须经学校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条  学校食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以及财务收支程序、审批等事项严格按照学校行政账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应单独设置序时账簿、分类账簿等食堂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序时账簿(日记账)包括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分类账簿包括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包括库存物资、收入、费用、往来款项明细账等。学校食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明细分类账账簿。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要求,规范编报食堂会计报表。食堂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等。学校食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单位及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

食堂收入应按照收入来源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伙食收入须单独反映。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

第十五条  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根据伙食成本合理确定,经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制定并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伙食费标准要根据食堂的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陪餐领导(每天1人)和陪餐教师(每班1人)伙食费由学校非税收入解决。

第十八条  积极推行网上缴费,原则上伙食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学校遇到特殊情况仅能现金充值,必须即时缴存食堂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九条  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磁卡管理。首次发放磁卡时不得收取磁卡费用;补办磁卡时只能收取磁卡成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支出管理要以服务师生为中心,要根据“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支出成本核算应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成本范围。食堂成本是指食堂为单位及师生提供伙食服务活动所耗的各项支出,核算科目分为“伙食成本费用”“资产处置费用”等。

食堂伙食成本费用包括:人员费用、基本伙食费用、管理费用等。人员费用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员支出。基本伙食费用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莱及其他原材料支出。管理费用包括:食堂办公、差旅、培训、水电、燃料、洗涤用品、维修(护)等维持运转支出。

资产处置费用包括: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坏账损失等。

第二十二条  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费用;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费用;严禁抵顶学校应支款项。

第二十三条  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维修费按照以下原则予以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食堂房屋的维修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非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食堂房屋的维修费由同级财政或学校非税收入负担。

第二十四条  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其他固定资产等,根据不同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其中:房屋建筑物维修费用应计入食堂成本。

第二十五条  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

第二十六条  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

第二十七条  食堂代办学校招待客人用餐,应按成本向学校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政府保障或纳入编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各项保险支出、学校行政和教学的招待费以及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等,不得在食堂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严格对账管理。磁卡充值要做好磁卡充值、消费、结余的核对工作,如有账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当期银行缴款凭单、打印的磁卡充值明细表、消费明细表以及相关汇总表等凭据应按照会计账簿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规范日常采购物资支出的票据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实行定点采购的,应取得定点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发票;学校自行选择供应商配送或到商店、自由市场等自购物品,原则上要求取得正式发票。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并力求收支平衡,确保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食堂结余应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和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及维修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校可在规定盈利比例内设置“价格调节准备金”,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收入的 1%, 用于平抑均衡物价。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按月开展收支核算,月末进行结转,应做到日清月结。应按月编制“学校食堂收支成本核算明细表”,每月反映财务盈亏状况。如结余较大,应及时调整伙食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定点采购。定点采购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

第三十四条  加强学校食堂库存物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食堂可采取自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含购买服务,下同)等供餐方式。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巳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不再签订新的合同。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须报县教体局批准。

第三十六条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严格实行经营准入制度,学校须与经营方依法签订经营服务合同,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七条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要坚持微利经营。学校要依据食堂成本核算和饭菜价格,合理确定学校食堂经营方利润率或利润额度,原则上控制在年度收入的 1%以内。

第三十八条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 ,学校不得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经营服务合同期满后可另行组织招投标或按照有关规定续签合同。

第四十条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严格实行退出机制 。经营服务合同期满后可另行组织招投标或按照有关规定续签合同。经营期内出现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满意度测评低等情形的,学校有权解除经营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以后参与经营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桓台县中小学食堂招标。

第四十一条  实行食堂工作财务信息公示和反馈制度。学校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收支结余等情况均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按月公示。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通过校长信箱等方式对原料采购、伙食质量数量价格等进行监督反馈。学校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建议。每月由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四十二条  县教体局将每年对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年度终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学校食堂财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

第四十三条  对于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群众满意度较低的要限期整改,必要时对食堂管理者和责任人进行人员调整;对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学生生活费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群众满意度低等情形的,学校有权解除经营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以后参与经营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计财科负责解释。以上事项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

上一篇:东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昌邑市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