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区中心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直各学校、各幼儿园,潍坊市工业学校(山东昌邑高级技工学校)、潍坊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幼儿园,含公办、民办)食堂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维护师生利益,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和上级相关要求,现对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严格规范中小学校食堂账户设置
自主经营食堂要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实施独立会计核算,所有收支纳入食堂账户统一核算;校外配餐学校应指定一个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伙食费。
二、严格规范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
(一)自主经营食堂会计核算
中小学校要规范设置会计科目、会计报表,明确食堂收支项目,准确核算食堂收支。食堂财务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月末进行结转。
教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应坚持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据实缴纳伙食费。教职工伙食费应单独核算。教职工子女要严格按照标准交纳伙食费。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积极推行网上缴费方式,由学生直接将伙食费缴入学校食堂的专用银行账户,不能由老师代收,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伙食费即时收取(当月用餐月末收费)时,可直接记当月收入;如预收则不能直接记收入,应当先记预收账款,月末按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确认伙食收入;如后收取(即当月不收取以后月份收取)时,应在就餐月按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伙食费收入”。学生伙食费退费不能直接或通过教师用微信、现金方式发放,应通过食堂账户直接转账支付给学生或家长的银行卡中。学校食堂对伙食费要进行日清月结,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
物资采购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自制票据、白条和随货同行单等不合格发票入账。支付采购款时,严格按发票提供的开户银行及账户通过银行公对公转账支付。不能通过先付给采购员个人银行卡,再由采购员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和现金等方式转付给供应商。用食堂资金购置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必须记入食堂固定资产。食堂有固定资产的,要每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食堂水电费要单独计量,据实按月确认支出;没有实现单独计量的,要按食堂实际耗用量与学校财务采用“分割法”进行结算,不可以全部计入食堂账户或学校经费账户。
库房管理员要根据每天食材物资的进出填写好出、入库单,及时汇总整理并交由食堂会计记账,同时登记好库存物资明细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
(二)校外配餐会计核算
学校收取配餐伙食费时,借方记“银行存款”,贷方记“受托代理负债--配餐伙食费(教师)”或“受托代理负债--配餐伙食费(学生)”。
配餐公司向学校支取配餐费时,借方记“受托代理负债--配餐伙食费(教师)”或“受托代理负债--配餐伙食费(学生)”,贷方记“银行存款”。后附附件:配餐公司提供的正式发票、学生和教师用餐的结算明细、银行转账回单等。
每季度利息收入:借方记“银行存款”,贷方记“利息收入”,后附银行利息回单;月末结转,借方记“利息收入”,贷方记“本期盈余”。
三、加强中小学校财务人员队伍建设
学校要按规定设置食堂财务工作岗位,并选派好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积极搭建个人成长平台,支持财务工作人员外出学习深造。学校财务工作人员要加强自我提升,注重业务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观摩交流等活动,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要求,分析总结了近年来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组织高校教授、基层业务骨干人员录制了《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实务操作》培训视频。培训视频发布在“山东省教育财务数据管理平台”—“通知公告”模块。请各学校食堂财务人员主动登录系统开展学习,进一步规范食堂会计核算,提高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水平。
四、严格落实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责任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区中心学校、市直幼儿园要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的食堂财务监管,强化日常监督与指导,确保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活动的合规性,提高食堂资金的使用效益。
昌邑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