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泾川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专门针对燃气安全做出规定:使用燃气(甲醇)的学校食堂,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断气装置,坚决禁用大型灌装类燃气。同时要求坚持每月开展一次自查,每季度邀请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开展一次联合检查。
这是对《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设施设备章节的重要补充,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知识拓展:
从财务角度看,安装报警装置和自动断气装置的费用,属于食堂的安全设施设备支出。根据《泾川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这部分支出应计入食堂成本,但严禁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也就是说,这笔钱应该从学校的公用经费或财政专项安全经费中列支,不能从学生的“吃饭钱”里扣。财务人员在记账时,要注意区分资金来源,不要把这类安全设备购置费记入“营养膳食补助支出”科目,否则在审计时会出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