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泾川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
这是《泾川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对于省办法的一个严厉禁止条款。省办法只说不能用保健品替代,泾川县直接点名禁止火腿肠和含乳饮料。
知识拓展:
火腿肠属于高盐、高脂、含防腐剂的深加工肉制品,含乳饮料含糖量高且蛋白质含量远低于纯牛奶。把它们当作“营养餐”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作为财务人员,在审核采购发票时,如果发现食堂购买了火腿肠、娃哈哈AD钙奶等含乳饮料,一律不得报销,并要询问原因。如果是为了丰富品种,可以采购纯牛奶、酸奶或新鲜水果,但不能碰触这条红线。这也是财务审核单据时的一个重要风险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