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泾川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有明确规定: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伙房)聘用人员待遇及配送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这意味着,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的食堂工人工资,原则上应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学校行政账,由学校行政账发放,或者财政直接统发。
严禁从学生的伙食费或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中列支工资。
对于非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堂,如果地方财政没有预算,确需从食堂经营结余中列支的,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且不能挤占营养餐资金。
知识拓展:
这是《泾川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的“铁律”。审计署和地方审计厅在检查学校食堂时,第一个看的往往就是“人员经费”支出。如果发现工资表挂在食堂账上,且资金来源是学生的伙食费,直接定性为“挤占学生利益”。财务人员务必厘清资金来源,严格按照《泾川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执行,工资由财政兜底,不占学生一分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