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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原将利息收入直接计入伙食收入,现改为计入其他收入,对本期损益有影响吗?

答: 无影响。两类科目最终都会结转至“本期盈余”,只要金额一致,当期损益总额不变,仅收入明细结构发生变化。
根据《河北省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4609其他收入科目规则,利息收入属于“与伙食服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应计入其他收入,而非伙食收入。办法明确:其他收入核算“利息、包装物和饭菜下脚料处理等”,利息收入时借记“库存现金”等,贷记“其他收入”;期末结转至“本期盈余”。
若原核算将利息收入误计入伙食收入,仅会导致收入分类不准确,但不影响当期“本期盈余”的最终余额,因此损益总额无变化。需注意,若食堂同时有营养餐和非营养餐业务,利息收入较少时可按收入比例分摊至营养餐和非营养餐其他收入,较多时需单独核算。
知识点:
引用《河北省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4609其他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中小学校食堂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利息、包装物和饭菜下脚料处理等”;
引用《河北省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4401伙食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中小学校食堂向师生提供伙食服务等收取的伙食费收入和拨入的营养餐拨款收入”;
引用《河北省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七部分例15、16中其他收入结转规则“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至‘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扩展:食堂银行账户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利息收入需及时入账,不得坐支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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