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应根据使用对象进行区分。根据《河北省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非营养餐可以使用“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而营养餐费用明确禁止使用“低值易耗品”明细。
具体处理如下:
1. 非营养餐部分:如果餐盒主要用于非营养餐师生打包,借记“伙食费用—非营养餐费用—低值易耗品”,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 营养餐部分:营养餐严禁列支低值易耗品。如果营养餐学生因特殊情况(如带病回家)需打包,该部分成本实际上属于食材的延伸,建议包含在食材成本中,或由学校公用经费另行保障,不得在“伙食费用—营养餐费用”中列支低值易耗品。
3. 分摊:若无法分清具体使用对象,且金额较小,根据4609其他收入科目的逻辑,可按非营养餐与营养餐的收入比例进行分摊,或者直接全额计入非营养餐费用(因为营养餐不允许使用此明细)。
知识点: 引用《河北省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5201伙食费用科目明细:“⑧人工费(营养餐费用不使用)、⑨水电费(营养餐费用不使用)、⑩燃料(营养餐费用不使用)、(11)低值易耗品(营养餐费用不使用)”。引用4609其他收入科目:“学校食堂其他收入较少的,不便于区分营养餐和非营养餐的,可按营养餐和非营养餐收入比例分摊”。扩展:实务中建议采购时即在发票背面注明“仅供非营养餐使用”,从源头规避违规列支营养餐资金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