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常德市中小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可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深度剖析:这是区分“公用经费”与“膳食经费”的重要业务点。在日常操作中,首先要看食堂是否有独立的电表和水表。如果有,食堂应直接向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缴费,凭票入账。如果食堂没有分表,而是与教学办公区共用一块总表,那么财务人员必须每月抄录食堂分表的度数,按照当地规定的水电气单价,计算出食堂应承担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垫付后,再从食堂账户中将这笔钱划转回学校账户(或计入食堂支出)。严禁直接将水电费票据在食堂账上报销而不做资金划转,也严禁该由食堂承担的水电费长期挂在公用经费账上不结算,这会虚增学校运行成本,掩盖食堂的真实盈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