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按财务清算流程处理,全部食堂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新组建学校,相关经费指标同步划转。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六十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第六十八条第三项:“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知识拓展】合并清算时食堂最容易漏三类资产:一是承包方自行投入的可移动设备(如小厨电),要在合并前按合同约定收回或折价;二是食堂的“沉睡卡余额”(代管款项),要单独造册移交,不得截留;三是未结清的食材供应商货款(应付账款),要书面通知债权人,避免合并后新校被起诉。清算报告必须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执行,不能“口头交接”。
